空氣污染防制法
2021-03-15
※註︰以下相關內容為截取整理部分條文或重點,非法條全文,完整相關內容請依行政院環保署(或各縣市環保局)公告最新或適用法條為準。
|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5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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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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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者 |
公私場所 |
工商廠、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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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鍰 | 可處1,200 元以上 10萬元以下 | 可處 10 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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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令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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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點我看新聞(來源︰民視)︰餐飲油煙亂排當心!開罰最高10萬變百萬
►可點我看新聞(來源︰公視)︰餐飲油煙擾鄰 公害檢舉第二名:異味
►可點我看新聞(來源︰台北市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咖啡豆烘培味道惹議 店家作業應有防制設備
參考資料與圖片來源: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