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署訂定發布)
2018-09-21
環保署於2018年9月19日公布《鍋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本項排放標準不分規模及燃料別,加嚴粒狀污染物至30 mg/Nm3、硫氧化物至50 ppm及氮氧化物至100 ppm的排放標準粒狀汙染物,預期可有效減量。除了原本就有規範的大型工業用鍋爐,其他例如:中小企業使用鍋爐,醫院、學校及旅宿業等商業用鍋爐都在本次訂定規範內,「新設鍋爐」於發布日起即須符合規定,「既存鍋爐」業者須於109年7月1日起必須符合標準。
環保署表示,目前針對大型燃燒排放源已有特定行業別之排放標準加嚴管制,一般行業別之鍋爐設施排放量占全體燃燒源排放量10%-20%,卻僅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已有一段時間未檢討修正,確實有訂定鍋爐設施排放標準之必要。 呼籲業者即早進行改善,並把握環保署及經濟部工業局對於鍋爐汰換的補助方案,若對補助事項有任何疑問,請向環保署或經濟部工業局洽詢。
| 規 定 | |||
|---|---|---|---|
| 附表、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
| 空氣污染物 | 排放管道標準 | 施行日期 | |
| 新設鍋爐 | 既存鍋爐 | ||
| 粒狀污染物 | 三十 mg/Nm³ | 發布日 |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七月一日 |
| 硫氧化物 | 五十 ppm | ||
| 氮氧化物 | 一百 ppm | ||
說 明
- 參考先進國家鍋爐管制規範,採不分規模及燃料類別方式訂定國內鍋爐排放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管道排放標準。
- 依據國內鍋爐排放現況及可行之污染防制技術並參考美國聯邦、加州南岸及日韓等國標準,訂定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三十 mg/Nm³、硫氧化物排放標準為五十 ppm、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為一百 ppm,其他未規定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回歸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規定。另本標準係針對鍋爐排放管道加以管制,凡符合規定之排放規定值,即可達污染改善之目的,無須再對周界進行管制。
- 新設鍋爐自發布日起即須符合本標準規定值,既存鍋爐給予改善緩衝時間至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
參考資料與圖片來源: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發布日期:2018.09.19)
2.1070919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