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案例]餐飲業違反自治條例規定 污染受罰得不償失

餐飲業違反自治條例規定 污染受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摘自桃園縣環保局網站
發布日期:2011/08/23

位於本縣中壢市某客家菜館,因違反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情事,經限期於1005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0077日複查時,其廚房油煙由兩台排風扇直接排出戶外,仍未設置有效空氣污染物(油煙)去除設施。另位於大溪鎮一帶之網咖營業場所亦因有違反同條例情事,經限期於10062日完成改善,經本局於10063日複查時,其從事油炸作業雖設有集排氣系統,惟仍未設置空氣污染物(油煙)去除設施,兩案皆已違反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處新台幣5仟元罰鍰

根據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餐飲業作業場所應設置集排氣系統及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違反者依同條例第六條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敬請餐飲業者善盡維護空氣品質責任,以免受罰。

Posted on 星期四, 九月 1st, 2011 at 16:24:32 and is filed under 4-2.環保法規-餐飲油煙防制.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the RSS 2.0 feed. You can leave a response, or trackback from your own site.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