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 攤販及小規模餐飲業應作好油煙空污防制設備

[台南縣] 攤販及小規模餐飲業應作好油煙空污防制設備

資料來源:今日新聞網(發布日期:2010/06/20 )

 

行政院環保署已於9969日發布解釋令,未來免依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的攤販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小規模餐飲業,若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情節,將依業者污染情節,處5,000元至10萬元罰鍰,不再以處分工商廠場罰鍰額度之10萬元為起跳(最高罰鍰金額100萬元)處分。

 

因鑑於攤販或小規模餐飲業若經環保機關稽查確散布油煙或惡臭,污染環境違規情節屬實,以往照工商場廠的罰鍰額度,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對攤販、小吃店等小型餐飲業者不甚公平,不但加重其負擔,影響生計,且不易達督促改善效果。台南縣環保局長江世民表示,依行政罰法第18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依據本縣環保局統計資料顯示民眾陳情餐飲業產生異臭味案件自991月份至5月底為止共計有92家次,其中遭受異味重複陳情商家總計有15家,最高被陳情3次以上商家占有7家,以鹽酥雞或燒烤業者產生油煙或異味逸散最容易被民眾陳情;另被陳情2次異味商家佔有9家,其餘只被陳情1次商家者則計有49家,計佔總陳情案件數一半以上,表示本縣餐飲業者經環保局勸導後,皆願意改善異味或油煙排放情形,未有遭受附近民眾再次陳情,也符合環保稽查主要係輔導污染行為人改善之初衷。江局長指出在業者於烹飪時來自烘、烤、煎、炸、煮等所產生之油煙,應採濾網、油水分離處理或進一步裝設靜電集塵器,若未經適當處理自行排放於空氣中或於地下水溝造成異味及油垢,易造成影響民眾的生活品質降低。

 

台南縣環保局江世民局長呼籲攤販業或餐飲業者於營業時,應妥善做好廚房油煙污染防制工作,並將垃圾分類及廚餘回收等相關之環保政策,才不會遭受附近民眾陳情檢舉異味污染情事,並可安心做生意,還可保護員工健康及顧客良好用餐環境,以達到維護良好的空氣品質及民眾擁有良好居家生活環境。

Posted on 星期一, 七月 25th, 2011 at 11:09:28 and is filed under 4-2.環保法規-餐飲油煙防制.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the RSS 2.0 feed. You can leave a response, or trackback from your own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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