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 小規模餐飲業違反空污法規定以5,000~10萬元處分

[環保署] 小規模餐飲業違反空污法規定以5,000~10萬元處分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0990609160904

環保署已於99年6月9日發布解釋令,未來免依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的攤販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小規模餐飲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依污染情節,處5,000元至10萬元罰鍰,不再以處分工商廠場之罰鍰額度,從10萬元起跳(最高罰鍰金額100萬元)處分。

環保署表示,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鑑於餐飲業若經環保機關稽查確認散布油煙或惡臭,污染環境違規情節屬實,比照工商場廠的罰鍰額度,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對攤販、小吃店等小型餐飲業者不甚公平,加重其負擔,影響生計,且不易達督促改善效果,因此發布解釋令,對於免依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以固定或流動攤位從事餐飲業者;或非以攤位營業方式從事餐飲業,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適用非屬工商廠場應處罰鍰額度處分,以強化督促餐飲業落實做好空氣污染改善及管制工作。

環保署強調,民眾如果發現有餐飲業者排放油煙或惡臭,或是直接將油煙排到下水道,可撥環保署設置24小時免費報案專線:0800-066-666,向當地環保機關檢舉,如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者,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同時也呼籲餐飲業者,應妥善做好油煙污染防制工作,才不會被鄰居檢舉,安心做生意;用餐環境好,生意也會更好,還可保護員工及顧客健康,好處多多,利人利己。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以提昇居住環境及生活品質。

Posted on 星期三, 七月 13th, 2011 at 15:53:25 and is filed under 4-2.環保法規-餐飲油煙防制.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the RSS 2.0 feed. You can leave a response, or trackback from your own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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