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偷排空氣污染物行為 將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命停工

標題:業者偷排空氣污染物行為 將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命停工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發布日期:2012.06.01

        公私場所故意違法偷排空氣污染物要小心了!環保署以解釋令核釋未經許可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所稱情節重大之行為,一旦經主管機關查獲,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命停工,對不法業者祭出重罰。

 

        環保署表示,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雖已列舉6款情節重大得命停工之情形,但未包括偷排空氣污染物,以致縱使偷排之情節嚴重,主管機關仍不敢貿然命業者停工。該署為強化地方主管機關執法力道,積極保護空氣品質,針對偷排行為,依法核釋認定以未經許可核定之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或調整廢氣排放流向,使其空氣污染物未經許可核定之收集或防制設施排放,即屬空污法第82條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之行為,倘經主管機關查獲公私場所以未經許可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即可認定其為偷排行為,依本法規定,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配合本次解釋令發布,環保署呼籲業者應主動清查工廠製程是否有未經許可申請之不明排放管道,一有發現應立即封閉或移除,並確實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避免觸法而遭命停工停業,污染環境又得不償失。

Posted on 星期四, 六月 7th, 2012 at 17:16:07 and is filed under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the RSS 2.0 feed. You can leave a response, or trackback from your own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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