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公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為空氣污染物」,優先推動溫室氣體申報法制作業

標題:環保署公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為空氣污染物」,優先推動溫室氣體申報法制作業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發布日期:2012.05.09

  環保署已正式公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為空氣污染物」,將優先推動溫室氣體排放申報法制作業。環保署認為科學上對於溫室氣體物質排放間接影響生活環境及妨害國民健康的證據及論述已日臻明確,係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空氣污染物的定義,該署爰引用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將前述溫室氣體公告為空氣污染物,以明確法律建立機制。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中的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是一個全新的法律,世界各國針對溫室氣體的議題論述各有不同,管理方式及程度也互有差異,針對我國的產業現況,各界多元意見及關心是正常現象,審慎立法是有必要的。但對於基線資料的掌握,不論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或是持續審議,其實都是刻不容緩的工作,環保署有義務依據現有法律工具,除及早進行基線資料建立,同時讓推動先期減量的業者有明確的法律保障。由於本項公告係在政府管制溫室氣體進行減量已向國際宣示之既定政策下作為,且尚未公告實質之管制措施,並非新的重大決策,故依過去公告空氣污染物之法制作業程序,於會商說明後逕行公告之,後續實質管制措施之公告,將依既定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公聽後決定之。

 

  環保署說,未來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所推動的各項溫室氣體管制工作,均會以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現行規範架構下進行,配合該法立法進度及內容,在該法順利完成立法以後,讓管理工作得以銜接。

Posted on 星期三, 五月 9th, 2012 at 16:09:21 and is filed under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the RSS 2.0 feed. You can leave a response, or trackback from your own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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