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修正平版印刷程序之油墨VOCs排放量計算式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發布日期:2012.01.09 

為使平版印刷程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更能反映實際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環保署業於10119日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公告事項二之附表中印刷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之備註,增訂平版印刷程序所使用油墨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式,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環保署表示,平版印刷程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係將製程中所有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以質量平衡方式進行計算,但考量平版印刷程序具有產品中留存揮發性有機物之特性,遂增訂該程序使用油墨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式,並納入產品殘留係數參數。預計修正後,約有205家平版印刷業者於1011月申報100年第4季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即可以新規定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本次修正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查詢。

Posted on 星期二, 一月 10th, 2012 at 08:53:25 and is filed under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the RSS 2.0 feed. You can leave a response, or trackback from your own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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