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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十二月 7th, 2011 Posted in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 No Comments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中華民國10011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21號令公布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工作,訂定、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檢驗測定或監測方法。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築主管機關:建築物通風設施、建築物裝修管理及建築物裝修建材管理相關事項。

二、經濟主管機關:裝修材料與商品逸散空氣污染物之國家標準及空氣清淨機(器)國家標準等相關事項。

三、衛生主管機關:傳染性病原之防護與管理、醫療機構之空調標準及菸害防制等相關事項。

四、交通主管機關:大眾運輸工具之空調設備通風量及通風設施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其主管場所改善其室內空氣品質。

 

第五條

 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有關室內空氣品質調查、檢驗、教育、宣導、輔導、訓練及研究有關事宜。

 

第二章   

 

第六條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

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十一、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第七條

 前條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但因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室內空氣品質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不在此限。

前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場所之類別及其使用特性定之。

 

第八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據以執行,公告場所之室內使用變更致影響其室內空氣品質時,該計畫內容應立即檢討修正。

 

第九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依前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

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前二項專責人員之設置、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定期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場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自動監測最新結果,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並應作成紀錄。

前二項檢驗測定項目、頻率、採樣數與採樣分布方式、監測項目、頻率、監測設施規範與結果公布方式、紀錄保存年限、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許可證之申請、審查、許可證有效期限、核()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檢驗測定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核檢(監)測紀錄,並得命提供有關資料,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作成之紀錄有虛偽記載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四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命提供有關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五條

 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前項改善期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十六條

 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人員資格、查核、評鑑或檢驗測定業務執行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不實之文書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第十七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十八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項目、頻率、採樣數與採樣分布方式、監測項目、頻率、監測設施規範、結果公布方式、紀錄保存年限、保存方式之管理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十九條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裁處。

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依本法命其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事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能於前項主管機關所定限期內改善者,得於接獲限期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未切實依其所提之具體改善計畫執行,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視為屆期未改善。

 

第二十一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日起,一年內經二次處罰,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二、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有嚴重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第四章   

 

第二十二條

 未於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前,檢具資料、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改善。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三讀通過

十二月 7th, 2011 Posted in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 No Comments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三讀通過

資料來源: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

發布日期:2011-12-02

立法院已於118日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如果室內空氣品質遲遲未改善,場所管理人最高將被處新台幣25萬元罰鍰,新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而台灣也成為世界上繼韓國之後,第2個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立法推動的國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完成立法後,將逐批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的室內公共場所,經公告之場所環保機關將不定期進行稽查, 經稽查檢測不符標準者,將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若仍未完成改善者, 將依法處公共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環保局也將要求公共場所於改善的期間,應在該場所入口明顯處公布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正在改善中的標示,讓進出民眾瞭解其室內空氣品質之狀況。

 

環保署將在未來1年內,會陸續完成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逐批公告公共場所、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相關子法,建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改善輔導平台,並辦理管理專責人員培訓及宣導活動。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內容

哪來的瓦斯味? 大葉山欖花啦!

十二月 7th, 2011 Posted in 5-2.新聞-空氣污染 | No Comments »

哪來的瓦斯味? 大葉山欖花啦!

資料來源:聯合報╱記者魯永明

發布日期:2011.12.06

「咦!怎麼有臭味、瓦斯味?」嘉義市環保局最近接獲多起陳情,指空氣有燃燒臭味或不明臭味,稽查人員到世賢路等陳情地點,找到散發異味元凶就是行道樹大葉山欖花。

 

種大葉山欖當行道樹包括世賢路一段、二段、友忠路、自由路、興達路等,部分商家、民宅陸續聞到怪味,有人形容燃燒臭味,有人說是瓦斯味,有人要求換樹種。環保稽查員從1124日至今,接獲疑似大葉山欖異味陳情件白天2件、夜間7件,共9件。

 

市民及稽查員懷疑工廠偷排廢氣,在陳情地點採樣,最後發現是大葉山欖樹開花臭味惹禍。大葉山欖是常綠喬木,葉橢圓形,樹幹深黑色,每年此時開綠白色小花、產生異味,俗稱「臭臭樹」。

 

市府建設處公園管理科說,大葉山欖樹齡逾20年,大都種在分隔島,大葉欖仁是好的行道樹,當初是專家建議種植。林業試驗所中埔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蔡景株說,大葉山欖樹花期約3個月,小花長在枝條,不易發現,異味是為吸引昆蟲授粉的自然現象,異味因人而異。

 

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 2012)發布回應

十二月 7th, 2011 Posted in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 No Comments »

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 2012)發布回應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減管理室 

提供日期:2011.12.06

德國看守協會(Germanwatch)與歐洲氣候行動網(Climate Action Network Europe)126日公布2012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limate Change Performance Index Results 2012, CCPI 2012),針對58個受評比國家部門別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排放程度及氣候政策等三大面向進行評比,我國今年整體得分為49.0分,較前一年50.2分微幅降低1.2分,總排名第50名較去年降低3(3名皆為從缺)

 

環保署表示,今年度公布評比報告中,受評比國家增加埃及一國,共計58個國家;評比指標項目增加「人均二氧化碳排放趨勢」一項,共計13項。我國在所有評比指標項目中,計有「部門別趨勢-道路運輸」、「部門別趨勢-國際航空」、「部門別趨勢-住宅」、「再生能源趨勢」、「減量目標績效比較」、「能源-再生能源」、「每單位初級能源消耗所產生之CO2量」、「人均初級能源消耗量」及「每單位GDP的初級能源消耗量等8個項目得分提升,其中「部門別趨勢-國際航空」得分提升12.5分,排名由第30名進步至第15名,提升15個名次。

 

另,若以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排放程度及氣候政策等三大面向進行評析,我國在排放趨勢及排放程度兩大面向名次變動不大,分別退後1名及進步2名,惟氣候政策面向(國際政策、國內政策)表現較為弱勢,主要為我國溫室氣減量法尚未通過,以致氣候政策面向分數降低。另德國看守協會人員於南非氣候綱要公約會員國大會會場回答我國代表團人員提問時表示,日本今(2011)311日發生東北大地震後,世界各國多重新檢視其能源政策,德國隨即於5月底宣布2022年核能廠將完全除役即為其例,而台灣為制訂新的能源政策,雖然以非常縝密、謹慎的評斷進行通盤而全面性的考量,從上半年直到11月期間,歷經召開多次會議後,方才正式對外公開,但因時間遞延未能於該協會打分數的九月截止日前提供此項資訊而影響該面向之績效表現。

 

此外,德國看守協會(Germanwatch)另公布2012年全球氣候變遷風險指標(Global Climate Risk Index 2012),評估我國易受極端氣候如洪水、暴風的衝擊影響,列為190個評比國家之第44名,屬於容易遭受天然災害風險之前25%,顯見我國地理環境位置所面對的高風險及脆弱度,更須正視全球氣候變遷與暖化所帶來之重大挑戰。

 

環保署表示,目前正積極推動該法立法作業,並陸續完成建立溫室氣體先期減量相關政策,如先期暨抵換專案、認證與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管理機制、由環境影響評估法監督,規範開發單位依循規定取得減量額度及登錄平台等配套措施,未來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後,相關政策可以順利銜接。此外,我國這兩年在大力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及全民投入的努力下,已有初步成效展現,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密集度自2009年的0.0187kg CO2/元降至2010年的0.0179kg CO2/元;2009年的排碳總量亦較2007年為低,顯示政府節能減碳的政策與宣導,發揮了相當的效果,讓經濟成長與溫室氣體排放呈現脫鉤現象。

改善評比 擬列CO2空污物

十二月 7th, 2011 Posted in 5-2.新聞-空氣污染 | No Comments »

改善評比 擬列CO2空污物

發布日期:2011-12-06 

資料來源:中央社記者魏紜鈴

國際環保組織今天公布「2012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台灣排名稍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是主要關鍵,若遲未通過,準備公告二氧化碳(CO2)為空氣污染物。

 

「德國看守」協會(Germanwatch)在南非德班氣候變遷會議上,公布「2012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 Climate Change Performance Index)評比。台灣今年整體得分49分,較去年降低1.2分,在58國中排名第50 名。

 

環保署長沈世宏表示,台灣在今年指標上的「氣候政策」表現弱勢,主因是溫減法草案尚未通過,導致氣候政策面向分數降低。環保署很努力讓溫減法通過,但在立法院通過前,國際間對台灣評分自然不會高。溫減法草案不過,外界自然認為氣候政策尚未形成。

 

他說,環保署除積極推動立法作業,也陸續完成建立溫室氣體先期減量相關政策,如先期暨抵換專案、認證與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管理機制、由環境影響評估法監督,規範開發單位依規定取得減量額度及登錄平台等配套措施,待溫減法通過後,相關政策就可順利銜接。

 

沈世宏表示,溫減法草案若在這會期遲遲未過,環保署會將「二氧化碳」公告為空氣污染物,預計最快於明年2月提草案。

 

另外,環保署說明台灣在這次指標評比中,在「部門別趨勢-道路運輸」、「部門別趨勢-國際航空」、「部門別趨勢-住宅」、「再生能源趨勢」、「減量目標績效比較」、「能源-再生能源」、「每單位初級能源消耗所產生之CO2量」、「人均初級能源消耗量」及「每單位GDP的初級能源消耗量」等項目得分仍有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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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評比 台氣候變遷績效稍退

十二月 7th, 2011 Posted in 5-2.新聞-空氣污染 | No Comments »

國際評比 台氣候變遷績效稍退 

發布日期:2011/12/06     

資料來源:中央社記者魏紜鈴

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德國看守」及「歐洲氣候行動網絡」今天在南非德班公布「2012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台灣從去年47名退到 50名,主因是「氣候政策」指標從去年13名降到25名。

 

17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即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17次締約國大會從1128日到129日於德班舉行,超過190個國家代表與會,展開為期2週的溫室氣體減量談判。

 

南非德班氣候變遷會議將進入尾聲,在開發國家與包括中國大陸、印度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為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政治角力之際,「德國看守」組織( Germanwatch)於會中公布「2012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limate Change Performance Index)評比。

 

評比以佔全球碳排放量90%以上的58個國家為對象,針對「排放趨勢」、「排放程度」及「氣候政策」3 大項、共13個指標為標準,並由全球超過200名氣候變遷專家協助估算各國氣候政策。

 

今年58個評比國中,台灣排名第50名,比去年下降 3名;在「排放趨勢」評比項目,去年台灣是第55名,今年下降1名到56名;「排放程度」項目從去年41名上升為39名,但在國內及國際的「氣候政策」項目評比,台灣從去年13名降到25名,是導致排名下降主因

 

現正在南非參與會議的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英士表示,台灣有關氣候變遷的相關基本法規「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立法一再拖延,且台灣非氣候公約成員,與國際接軌的氣候條約機制、法規、政策付之闕如,導致氣候變遷政策欠缺宏觀視野。

 

謝英士說,行政部門常藉口沒法規而疏於作為或不作為,這是台灣在氣候變遷績效評比成績不理想主因。

 

因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對危險的氣候變遷做出足夠努力,「2012年氣候變遷績效指標」評比今年前3名依然和去年一樣「從缺」,第4名是瑞典,56名分別是英國、德國;倒數3名是沙烏地阿拉伯、伊朗及哈薩克。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說明,「德國看守」組織發表「氣候變遷績效指標」是給各國政府壓力,進而對氣候變遷議題做出努力,今年歐洲國家雖然排名較好,但不是因為這些國家有積極減排政策或措施,而是因金融危機,導致經濟衰退而減少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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