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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十二月 15th, 2011 Posted in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 No Comments »


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刪除法律名稱之引號。

第二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總懸浮微粒(TSP)

二十四小時值

二五○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幾何平均值

一三○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日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值

一二五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六五

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5)

二十四小時值

三五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一五

二氧化硫(SO2)

小時平均值

○.二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日平均值

○.一

年平均值

○.○三

二氧化氮(NO2)

小時平均值

○.二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五

一氧化碳(CO)

小時平均值

三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臭氧(O3)

小時平均值

○.一二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六

鉛(Pb)

月平均值

一.○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第二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總懸浮微粒(TSP)

二十四小時值

二五○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幾何平均值

一三○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日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值

一二五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六五

二氧化硫(SO2)

小時平均值

○.二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日平均值

○.一

年平均值

○.○三

二氧化氮(NO2)

小時平均值

○.二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五

一氧化碳(CO)

小時平均值

三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臭氧(O3)

小時平均值

○.一二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六

鉛(Pb)

月平均值

一.○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增列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二十四小時值為三十五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值為十五微克/立方公尺。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之各項平均值意義如
一、小時平均值:係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係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係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係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值。
五、月平均值:係指全月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年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七、年幾何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二十四小時值之幾何平均值。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之各項平均值意義如
一、小時平均值:係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係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係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係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值。
五、月平均值:係指全月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年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七、年幾何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二十四小時值之幾何平均值。

文字修正

第四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細懸浮微粒濃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之有效監測值,由低至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區內各站該值之平均值小於細懸浮微粒二十四小時標準值,且各站之年平均值均小於細懸浮微粒之年平均值者。
二、前款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係為一年中有效樣本數乘以百分之九十八之個數,如相乘結果數值有小數位數,則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對應之二十四小時值由低至高依序排列之數值。
細懸浮微粒以外項目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之。

第四條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研判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1. 文字修正。
  2. 配合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訂定,增訂符合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

 

第五條  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檢測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之檢測方法」為之。
細懸浮微粒以外項目空氣品質監測之標準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之。

第五條  空氣品質質監測之標準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一、配合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訂定,訂定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濃度檢測方式。
二、為求科學證據之可比較性及穩定性,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濃度檢測方式,以手動方法採集連續二十四小時質量濃度平均值即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之檢測方法」為之,檢測頻率為每三日進行一次。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

 

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十二月 15th, 2011 Posted in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 No Comments »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214
發文字號:環署空字第1000109088B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空氣品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之。」為進行空氣污染管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已訂有總懸浮微粒(TSP)、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mm)之懸浮微粒(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及鉛(Pb)等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

細懸浮微粒係指懸浮在空氣中,氣動粒徑小於等於二微米的粒子(以下簡稱PM2.5),由於其粒徑極小,易隨呼吸進入人體,對健康造成影響,爰修正空氣品質標準,將細懸浮微粒納入管制,增訂其空氣品質標準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各國訂定空氣品質標準,應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切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經考量國內細懸浮微粒對於健康影響評估研究結果、社會經濟發展現況及未來推動管制後可行之減量策略,訂定我國粒徑小於等於二微米之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二十四小時值為三十五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值為十五微克/立方公尺,此標準值二○○年美國及日本○○九年發布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值一致,為目前國際間最嚴格的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訂定,及後續相關管制工作推動需求,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細懸浮微粒濃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在訂定空氣品質標準值時,應有其相對應的標準檢測方法。美國係以手動方法採集連續二十四小時質量濃度平均值之方法,為檢測大氣環境中細懸浮微粒濃度之標準方法,該方法檢測結果較具科學證據之可比較性及穩定性,在一般情形下,以每三日進行一次之頻率進行細懸浮微粒檢測。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實施後,將比照美國做法,以手動方法,每三日進行一次之頻率進行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檢測,並依該檢測結果作為判別各地區細懸浮微粒濃度能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

【環保署預告修正空氣品質標準 將細懸浮微粒(PM2.5)納入管制】

十二月 15th, 2011 Posted in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 No Comments »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發布日期:2011.12.14

    細懸浮微粒係指懸浮在空氣中,氣動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的粒子(PM2.5),由於其粒徑極小,易隨呼吸進入人體,對健康造成影響,為提昇環境品質及維護國人健康,環保署預告修正空氣品質標準,增訂PM2.5空氣品質標準,將其納入管制,採用美、日兩國標準24小時值35µg/m3、年平均值15µg /m3,此一標準數值係全球各國現今最嚴格者。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各國訂定空氣品質標準,應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切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環保署經多次邀請十餘位專家學者進行研議標準訂定方法論、微粒健康風險評估、境外貢獻源比例分析、減量策略訂定、標準採樣方法與自動測站比對等工作,並依據98年及99年委託台灣大學公衛學院鄭尊仁教授研究團隊辦理「空氣品質標準檢討評估、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研訂計畫」,進行PM2.5對人體健康影響評估之研究建議,比照目前國際間最嚴格之美國和日本標準,將細懸浮微粒24小時值訂為35µg/m3、年平均值訂為15µg /m3。該署訂定細懸浮空氣品質標準後,初步也設定約10年為期,於109年達成細懸浮微粒濃度年平均值15 µg/m3 之目標,另規劃在該標準實施5年後進行期中檢討。

 

    環保署表示,在訂定空氣品質標準值時,應有其相對應的標準檢測方法。美國係以手動方法採集連續24小時質量濃度平均值,為檢測大氣環境中細懸浮微粒濃度之標準方法,在一般情形下,每3日進行一次檢測。手動方法與目前國內以貝他射線衰減法自動連續監測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濃度之原理不同,量測結果亦呈現系統上差異,且因地點不同,其空氣中之溫度、濕度不同,將呈現不同比例之差異;經過學者過去半年多於國內空氣品質監測站同步進行自動連續監測儀器與手動檢測方式比對,兩種方法所測得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濃度值差距達30%。手動方法採集連續24小時質量濃度平均值之大氣環境中細懸浮微粒濃度檢測結果,較具科學證據之可比較性及穩定性,而自動連續監測方式則具有提供即時濃度,經由適度轉換校正之後,可作為針對敏感族群的預警功能。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實施後,也將比照美國做法,以手動方法,每3日進行一次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檢測,並依該檢測結果作為判別各地區細懸浮微粒濃度能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依據,同時也將持續以自動連續監測方式,提供細懸浮微粒即時濃度,供民眾作為預警參考

 

    環保署說明,細懸浮微粒包括原生性與衍生性細懸浮微粒,尤其衍生性的貢獻比例遠大於原生性,衍生性細懸浮微粒是SO2NOxVOCsNH3等氣態前驅物在大氣中經過複雜化學反應形成,其反應過程包括氣相光化學反應、液相反應與氣固相反應與不同反應物間之競合作用等,因而細懸浮微粒濃度與前驅物排放量之間有顯著的非線性關係,也使得細懸浮微粒的管制工作相當困難。另外依據國內學者研究,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貢獻比例達30%以上。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掌握與改善,都是未來推動細懸浮微粒管制要突破的關鍵。

 

    環保署表示,依據全國57個一般空氣品質自動連續測站PM2.5監測結果顯示, 99PM2.5年平均濃度值為31µg/m3,依目前自動監測與手動檢測之35次比對結果,手動檢測值約為自動監測值之67(手動檢測值與自動監測值之比率隨季節變動)進行校正,則約20.8µg/m3,為美國、日本年平均標準值15µg/m31.4,是有努力的空間。而進一步分析過去幾年國內細懸浮微粒濃度變化趨勢則可發現, 95年至99年全國(PM2.5)年平均值改善幅度約為7.5%,顯示在政府及民間積極推動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削減工作後,細懸浮微粒管制已展現初步成效,雖然細懸浮微粒管制工作非常困難,但只要持續推動相關管制工作,必然可以獲致成效。

 

    配合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實施,環保署已規劃加嚴電力業、鋼鐵業等大型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並積極推動電池交換營運系統,促進電動車發展,以改善國內都會區機動車輛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對於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貢獻部分,將適時推動兩岸空氣污染管制技術交流,同時推動國內及對岸空氣污染物減量,才能早日達成改善空氣品質之目標。

 

    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環保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ylin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