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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十二月 15th, 2011 Posted in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 No Comments »


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刪除法律名稱之引號。

第二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總懸浮微粒(TSP)

二十四小時值

二五○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幾何平均值

一三○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日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值

一二五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六五

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5)

二十四小時值

三五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一五

二氧化硫(SO2)

小時平均值

○.二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日平均值

○.一

年平均值

○.○三

二氧化氮(NO2)

小時平均值

○.二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五

一氧化碳(CO)

小時平均值

三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臭氧(O3)

小時平均值

○.一二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六

鉛(Pb)

月平均值

一.○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第二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總懸浮微粒(TSP)

二十四小時值

二五○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幾何平均值

一三○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日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值

一二五

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平均值

六五

二氧化硫(SO2)

小時平均值

○.二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日平均值

○.一

年平均值

○.○三

二氧化氮(NO2)

小時平均值

○.二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年平均值

○.○五

一氧化碳(CO)

小時平均值

三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臭氧(O3)

小時平均值

○.一二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八小時平均值

○.○六

鉛(Pb)

月平均值

一.○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增列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二十四小時值為三十五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值為十五微克/立方公尺。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之各項平均值意義如
一、小時平均值:係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係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係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係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值。
五、月平均值:係指全月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年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七、年幾何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二十四小時值之幾何平均值。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之各項平均值意義如
一、小時平均值:係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係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係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係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值。
五、月平均值:係指全月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年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七、年幾何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二十四小時值之幾何平均值。

文字修正

第四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細懸浮微粒濃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之有效監測值,由低至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區內各站該值之平均值小於細懸浮微粒二十四小時標準值,且各站之年平均值均小於細懸浮微粒之年平均值者。
二、前款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係為一年中有效樣本數乘以百分之九十八之個數,如相乘結果數值有小數位數,則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對應之二十四小時值由低至高依序排列之數值。
細懸浮微粒以外項目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之。

第四條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研判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1. 文字修正。
  2. 配合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訂定,增訂符合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

 

第五條  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檢測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之檢測方法」為之。
細懸浮微粒以外項目空氣品質監測之標準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之。

第五條  空氣品質質監測之標準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一、配合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訂定,訂定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濃度檢測方式。
二、為求科學證據之可比較性及穩定性,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濃度檢測方式,以手動方法採集連續二十四小時質量濃度平均值即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之檢測方法」為之,檢測頻率為每三日進行一次。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

 

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十二月 15th, 2011 Posted in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 No Comments »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214
發文字號:環署空字第1000109088B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空氣品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之。」為進行空氣污染管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已訂有總懸浮微粒(TSP)、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mm)之懸浮微粒(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及鉛(Pb)等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

細懸浮微粒係指懸浮在空氣中,氣動粒徑小於等於二微米的粒子(以下簡稱PM2.5),由於其粒徑極小,易隨呼吸進入人體,對健康造成影響,爰修正空氣品質標準,將細懸浮微粒納入管制,增訂其空氣品質標準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各國訂定空氣品質標準,應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切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經考量國內細懸浮微粒對於健康影響評估研究結果、社會經濟發展現況及未來推動管制後可行之減量策略,訂定我國粒徑小於等於二微米之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二十四小時值為三十五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值為十五微克/立方公尺,此標準值二○○年美國及日本○○九年發布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值一致,為目前國際間最嚴格的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訂定,及後續相關管制工作推動需求,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細懸浮微粒濃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在訂定空氣品質標準值時,應有其相對應的標準檢測方法。美國係以手動方法採集連續二十四小時質量濃度平均值之方法,為檢測大氣環境中細懸浮微粒濃度之標準方法,該方法檢測結果較具科學證據之可比較性及穩定性,在一般情形下,以每三日進行一次之頻率進行細懸浮微粒檢測。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實施後,將比照美國做法,以手動方法,每三日進行一次之頻率進行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檢測,並依該檢測結果作為判別各地區細懸浮微粒濃度能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五條)

【環保署預告修正空氣品質標準 將細懸浮微粒(PM2.5)納入管制】

十二月 15th, 2011 Posted in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 No Comments »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發布日期:2011.12.14

    細懸浮微粒係指懸浮在空氣中,氣動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的粒子(PM2.5),由於其粒徑極小,易隨呼吸進入人體,對健康造成影響,為提昇環境品質及維護國人健康,環保署預告修正空氣品質標準,增訂PM2.5空氣品質標準,將其納入管制,採用美、日兩國標準24小時值35µg/m3、年平均值15µg /m3,此一標準數值係全球各國現今最嚴格者。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各國訂定空氣品質標準,應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切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環保署經多次邀請十餘位專家學者進行研議標準訂定方法論、微粒健康風險評估、境外貢獻源比例分析、減量策略訂定、標準採樣方法與自動測站比對等工作,並依據98年及99年委託台灣大學公衛學院鄭尊仁教授研究團隊辦理「空氣品質標準檢討評估、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研訂計畫」,進行PM2.5對人體健康影響評估之研究建議,比照目前國際間最嚴格之美國和日本標準,將細懸浮微粒24小時值訂為35µg/m3、年平均值訂為15µg /m3。該署訂定細懸浮空氣品質標準後,初步也設定約10年為期,於109年達成細懸浮微粒濃度年平均值15 µg/m3 之目標,另規劃在該標準實施5年後進行期中檢討。

 

    環保署表示,在訂定空氣品質標準值時,應有其相對應的標準檢測方法。美國係以手動方法採集連續24小時質量濃度平均值,為檢測大氣環境中細懸浮微粒濃度之標準方法,在一般情形下,每3日進行一次檢測。手動方法與目前國內以貝他射線衰減法自動連續監測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濃度之原理不同,量測結果亦呈現系統上差異,且因地點不同,其空氣中之溫度、濕度不同,將呈現不同比例之差異;經過學者過去半年多於國內空氣品質監測站同步進行自動連續監測儀器與手動檢測方式比對,兩種方法所測得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濃度值差距達30%。手動方法採集連續24小時質量濃度平均值之大氣環境中細懸浮微粒濃度檢測結果,較具科學證據之可比較性及穩定性,而自動連續監測方式則具有提供即時濃度,經由適度轉換校正之後,可作為針對敏感族群的預警功能。我國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實施後,也將比照美國做法,以手動方法,每3日進行一次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檢測,並依該檢測結果作為判別各地區細懸浮微粒濃度能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依據,同時也將持續以自動連續監測方式,提供細懸浮微粒即時濃度,供民眾作為預警參考

 

    環保署說明,細懸浮微粒包括原生性與衍生性細懸浮微粒,尤其衍生性的貢獻比例遠大於原生性,衍生性細懸浮微粒是SO2NOxVOCsNH3等氣態前驅物在大氣中經過複雜化學反應形成,其反應過程包括氣相光化學反應、液相反應與氣固相反應與不同反應物間之競合作用等,因而細懸浮微粒濃度與前驅物排放量之間有顯著的非線性關係,也使得細懸浮微粒的管制工作相當困難。另外依據國內學者研究,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貢獻比例達30%以上。國內污染源減量及境外傳輸影響掌握與改善,都是未來推動細懸浮微粒管制要突破的關鍵。

 

    環保署表示,依據全國57個一般空氣品質自動連續測站PM2.5監測結果顯示, 99PM2.5年平均濃度值為31µg/m3,依目前自動監測與手動檢測之35次比對結果,手動檢測值約為自動監測值之67(手動檢測值與自動監測值之比率隨季節變動)進行校正,則約20.8µg/m3,為美國、日本年平均標準值15µg/m31.4,是有努力的空間。而進一步分析過去幾年國內細懸浮微粒濃度變化趨勢則可發現, 95年至99年全國(PM2.5)年平均值改善幅度約為7.5%,顯示在政府及民間積極推動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削減工作後,細懸浮微粒管制已展現初步成效,雖然細懸浮微粒管制工作非常困難,但只要持續推動相關管制工作,必然可以獲致成效。

 

    配合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實施,環保署已規劃加嚴電力業、鋼鐵業等大型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並積極推動電池交換營運系統,促進電動車發展,以改善國內都會區機動車輛造成之空氣污染問題,對於境外傳輸對我國細懸浮微粒濃度貢獻部分,將適時推動兩岸空氣污染管制技術交流,同時推動國內及對岸空氣污染物減量,才能早日達成改善空氣品質之目標。

 

    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環保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yling@epa.gov.tw)

 

小松環保隨瀝青公會赴日考察 圓滿成功

十二月 14th, 2011 Posted in 1-1.小松焦點 | No Comments »

小松環保隨瀝青公會赴日考察 圓滿成功

吸收最新資訊以提供瀝青產業更有效能的污染防治技術 收獲滿行囊

  瀝青產業是高污染性的行業,但卻是國家公共建設不可或缺的產業,如何能在經濟發展與環保之間取得平衡,發展有效的污染防治設備提供瀝青廠使用,是環保工程業者及瀝青設備業者不可回避的問題。有鑑於此,小松環保公司專業人員參與由「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舉辦的日本考察活動,在五天密集的參訪及交流行程中,觀摩與學習國外瀝青業者先進的汙染防治技術與知識,以掌握國內外瀝青產業最新脈動,對發展更貼近國內瀝青廠的環保設備需求,將有更準確的方向。

具有超過15年空氣污染防制經驗的小松環保,為瀝青廠、焚化爐..等會產生空氣污染的產業服務,多年來備受肯定,除了提供空氣污染防治設備、技術以及服務給客戶之外,小松環保也常與許多工廠的廠長或負責人進行一些產業知識上的交流。

此次隨瀝青工會赴日,小松環保是榮獲部分瀝青業者的邀請,一同前往日本考察,主要目的在觀摩與學習瀝青產業相關的新技術與污染防治設備的最新發展,希望將日本成功經驗帶回國內,以求協助國內業者能用較少的花費有效的去除瀝青廠所產生之粉塵、噪音、異味等污染,於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尋求一個漂亮的平衡點。

除了吸收學習國外的新知,小松環保也藉機與國內瀝青公會會員們充分的進行瀝青廠污染防治技術上的交流與經驗分享,瀝青公會會員們就教於小松環保公司十幾年的空氣污染防治處理經驗,期在瀝青製程之中不同階段所產生的污染源,能提供有效之空氣污染防治技術。在雙方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討論過程中,小松環保人員囊括了更多關於瀝青產業在污染處理的需求,對於小松環保公司日後引進更新穎有效的技術/設備與原物料提供了更進一步的依據。

  風塵樸樸的日本隨團考察行程圓滿結束,小松環保不僅對國外最新空氣污染防制技術領域與設備/原物料的防制效能有新的認識,更難得是國內瀝青業者齊聚,有機會促膝長談,也帶回了業者許多寶貴的意見,可謂收獲滿行囊。小松環保會積極尋找更高品質、更貼近市場需求的空氣污染防治技術,以回應業者的期待,並期許對人類環境與地球環保有所貢獻。

參考資料:
瀝青製程為先將回收料/生料砂石經旋轉窯烘乾後進入振動篩進行篩分、計量後進入拌合機與瀝青一同拌合產出成品。製程單元中包含輸送設備、卸料斗、冷料貯斗/回收瀝青及振動篩等設備於操作時易產生粒狀污染物,而異味來源係主要來自於製程中瀝青膠泥貯槽、拌合機產生之廢氣及回收瀝青經乾燥機加熱後之廢氣。另拌合成品卸至卡車之卸料斗亦為造成粒狀污染物逸散及異味之污染源。

瀝青主要應用於道路工程的路面鋪設和加固、高層建築中的地板鋪面、水利工程中的密封材料等等,某些情況下也用於垃圾處理工程中的密封。大眾常見的就是用來鋪馬路,由瀝青和碎石所鋪的馬路稱為柏油路。

小松環保將在12/18日舉辦的雲林縣「餐飲業油煙防制設備觀摩活動」展出 歡迎餐飲業者蒞臨參觀選購

十二月 14th, 2011 Posted in 1-1.小松焦點 | No Comments »

配合雲林縣環保局將12/18上午10時至12時在斗六市行啟紀念館廣場舉辦的「餐飲業油煙防制設備觀摩活動」,小松環保將現場展示及實際操作本公司濾網式油煙異味處理機,並有專人現場解說,以協助餐飲業者及民眾認識及瞭解油煙異味的處理與防制技術。為提昇餐飲業者裝設油煙處理設備的意願,雲林縣環保局也提供油煙防制設備補助5,000元,業者敬請把握機會提出申請,以免向隅!!

●小松餐飲業油煙異味處理機係專門針對餐飲油煙/異味而設計,不僅有專利的保證(新型專利第M392326號),並投保千萬產品責任險,油煙異味去除效率也符合環保法規標準,而且無需水電、價格便宜、效率穩定、堅固耐用

●全新開發的濾網式機型,採用高科技的新式濾材,不必加裝額外設備,一台機器能夠同時有效去除油煙與異味。●避免了靜電式/水洗式的缺點,濾網式油煙機省去清潔儀器時間及維修的費用,只要定期更換濾網,輕輕鬆鬆搞定油煙異味,老闆們省時又省力

 

雲林縣環保局新聞訊息:

餐飲業油煙防制設備觀摩、諮詢、裝設補助

公布日期:2011-12-12

雲林縣環保局為促進餐飲業者認識相關污染防制設備,訂於1001218日上午10時至12,於斗六市行啟紀念館廣場(斗六市府前街101號)辦理「餐飲業油煙防制設備觀摩活動」,於本活動中特設立餐飲業污染防制諮詢專區,提供飲業油煙及異味污染防制技術資訊,針對各規模餐飲業者,建議最佳污染控制方式,並於現場展示相關防制設備;另為提昇業者裝設意願,活動現場提供參加活動業者申辦餐飲業油煙防制設備補助,針對當日與會民眾發予餐飲業者油煙防制設備裝設補助申請書,提供15餐飲業者每名5,000補助費用,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給予設備安裝補助,以期有效改善餐飲油煙污染問題,名額有限,補助額滿為止。

雲林縣環保局呼籲本縣餐飲業者踴躍報名參加,並將活動回函傳真至環保局空氣噪音管理科,傳真報名專線:(055334672,或電話直接報名,電話報名專線:(055379481,活動洽詢電話:環保局空氣噪音管理科(055340415分機223或專線(055379481

【南投】裝設餐飲油煙異味處理設備‧蔗飄香手工火腿培根早餐

十二月 14th, 2011 Posted in 2-2.油煙處理機實績-中部 | No Comments »

好山好水的南投,是小園丁的故鄉呀~~~ 不過小園丁的家鄉是水里,今天小松環保列車則是開拓到隔壁鄰居–有"埔里出美女"美名的埔里鎮^^

小松環保於南投縣埔里鎮的飄香手工火腿培根早餐,完成裝設餐飲業油煙/異味處理設備,工程內容:TF油煙處理機1台、帆布風管一式、1HP中壓風機一台,安裝後
1.
通風良好、有效去除廚房內、外油煙與異味,室內空氣品質良好。
2.
油煙處理效果佳,不影響四周的鄰居與環境。

在小松環保安裝了適合店家的油煙處理設備之後,不但避免了店長因吸入油煙而致癌的危險,讓客人有良好的用餐環境品質,也使該店在提供鄰居美食的同時,維持了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保持了店家與鄰居良好的互動關係。

●小松餐飲業油煙異味處理機係專門針對餐飲油煙/異味而設計,不僅有專利的保證,並投保千萬產品責任險,油煙異味去除效率也符合環保法規標準,而且無需水電價格便宜、效率穩定、堅固耐用。●全新開發的濾網式機型,採用高科技的新式濾材,不必加裝額外設備,一台機器能夠同時有效去除油煙與異味。●避免了靜電式/水洗式的缺點,濾網式油煙機省去清潔儀器時間及維修的費用,只要定期更換濾網,輕輕鬆鬆搞定油煙異味,老闆們省時又省力。

 

☆打造無煙用餐環境,留客人,不留油煙,是小松環保與店家共同努力的方向,歡迎大家多多捧場,品嚐老闆對料理的用心。

*也歡迎老闆或客人把美食照片po到小松環保FB(網址http://www.facebook.com/sse22585882 ),和更多人一起分享美食哦!

 

德班氣候會議:各國決議 延長《京都議定書》期限

十二月 12th, 2011 Posted in 5-2.新聞-空氣污染 | No Comments »

德班氣候會議:各國決議延長《京都議定書》期限

發布日期:2011/21/11

文章來源:低碳生活部落格 文/謝雯凱(低碳生活部落格德班氣候大會特派員)

 

在延會兩天後,齊聚南非德班參與氣候會議的各國代表,於十一日凌晨五點達成協議,將原訂於2012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延長法律效力五至八年,但詳細時程以及個別國家是否需有法定的減碳目標,將留待明年討論。各國也決議整合暨有的特別工作組談判框架,由新成立的「德班行動平台(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繼續執行協調談判工作,中國大陸與美國兩大溫室氣體排放源,也都將會參與此一平台的運作。

 

 周五晚間召開的部長會議,成果於周六上午11點多才出爐,包括長期合作特設工作小組(AWG-LCA)與京都議定書特設工作小組(AWG-KP)所提出的談判文件,隨即被各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 (NGOs)批評為過於軟弱。各國部長周六下午所進入的新一輪討論無法解決爭議,以致於晚上各工作小組的第二版成果陸續發表時,歐盟路線圖與京都第二承諾期遭遇發展中國家接連砲轟。

 

 主要的關鍵在於,文本中決定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由2013年至2017年,為期五年,文中目標重申2020年前降低溫室氣體排放較1990年低20-40%的標準,缺乏更進一步承諾的企圖。而歐盟提出另一個版本,期望延長第二承諾期到2020年,以銜接所謂約束各國的新國際協議,然而以8年期間來減少原本預期5年減少的量,勢必更為容易。

 

 此外,儘管歐盟拉到小島國家與低度發展國家對歐盟路線圖的支持,而路線圖也放入成果文本中,但部份國家不喜歡太強硬的「法律約束」暗示的用詞、對發展中國家的目標該如何設定也都有意見。

 

 委內瑞拉Claudia Salerno為了會議主席忽略其發言,以及她在會場之間受到的威脅而大動肝火,發表一段超出時間規定的發言。她表示其反對文本,是因為開發中國家對減量做的承諾太少。印度代表提及「公平」議題,促使歐盟與挪威代表協商提出條件,並在中場休息後換得印度對文本的同意。

 

 AWG-KP的成果文本在4點多獲得同意通過,但第二承諾期該是5年或是8年,則留到下會期再商議。半小時候,AWG-LCA與綠色氣候基金草案均獲通過,談判官員多鼓掌通過,比較重要的是由《Durban Platform for Enhanced Action》這個路線圖來取代LCA,然而在會場中諮商所修改的細節,在場旁聽的公民團體,甚至場內的部分國家談判代表,都不甚清楚,這讓波利維亞感到不悅,表示該國並不同意。

 

 公約秘書長菲格雷斯 (Christiana Figueres) Twitter上為此結果感到雀躍,她寫到:「我們有了京都第二承諾期,並在未來邁向對全體均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坎昆協議中的綠色氣候基金則全面實施。」而儘管氣候體制邁向新局,但這一步「仍然不足,必須持續提高企圖心」。

大陸環保部:公眾支援PM2.5納入空氣品質標準

十二月 9th, 2011 Posted in 5-2.新聞-空氣污染 | No Comments »

新聞標題:環保部:公眾支援PM2.5納入空氣品質標準

發佈日期:2011-12-07

資料來源:北京新浪網

備受關注的大陸PM2.5標準徵求意見前日結束。記者昨天從環保部瞭解到,徵求意見期間收到了1500多條回饋意見,普遍贊成將PM2.5作為一般評價專案納入空氣品質標準,有的還建議有條件的地區應提前實施。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環境保護部將結合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吸取和採納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完善標準草案,爭取儘快正式發佈。

 

主要建議1

部分地區提前實施新標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昨天表示,截至此次徵求意見結束的時間12524時,環保部接到回饋各類意見1500餘條,意見和建議經過整理分類,主要集中在幾大方面。首先,意見普遍贊成將PM2.5作為一般評價專案納入標準﹔建議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分步實施,部分污染重、有條件的地區應在201611日前提前實施。

 

主要建議2

及時公佈監測資料

  此外,回饋的意見還建議調整標準的分區和分級、部分污染物限值等標準內容﹔建議標準實施後加強監測,及時公佈資料,使公眾及時瞭解空氣品質狀況。

 

  還有建議指出,標準實施後,政府、企業、組織、公眾等有關各方應團結協作、共同努力,根據各自的職責和義務,為改善空氣品質貢獻力量。

 

新聞背景

PM2.5標準首次制定
上月16日,環境保護部對外公佈《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和《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日報技術規定》(三次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次徵求意見稿的最大調整是將PM2.5、臭氧(8小時濃度)納入常規空氣品質評價,這也是大陸首次制定PM2.5標準。

意見稿中,PM2.5年和24小時平均濃度限值分別定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新標準擬於201611日全面實施。

 

釋疑

PM2.5從哪裡來

  專家分析,現階段工廠和燃煤影響甚微,PM2.5主要來自機動車尾氣

 

  今年入冬後的幾場大霧,美國大使館自己監測的空氣質量數據在微博上廣泛傳播,使得PM2.5再次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那麼PM2.5是從何而來?

 

做飯都能產生PM2.5

  早在1992年和1993年,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的專家們就探索過北京空氣中的這種細顆粒物,試圖找到造成北京顆粒物污染的主要來源。專家們在北京西南部的燕山石化區,西部靠近首鋼廠區的石景山區北辛安,東部的東單路口、東四六條等地佈置了採樣點。 監測的結果顯示,北辛安的污染最為嚴重。而市區的東單、東四主要的污染源是汽車尾氣,其次是民用燃煤。

 

  環保部門的專家告訴記者,燃燒都會產生PM2.5,工廠、燃煤、汽車尾氣、燒樹葉和秸稈,到人們烹飪做飯、抽煙、甚至使用髮膠,都會產生PM2.5

 

  另外,工地上的泥土被帶到道路上,經過車輛的反復碾軋,原先的粗顆粒,也粉粹成為了細顆粒物。

 

機動車成PM2.5主要源頭

  北京市從1998年開始了大氣污染的綜合治理。工業方面,隨著首鋼、東南郊化工產業的停產搬遷,北京的中心城內已經基本沒有了工業製造業。同時,經過了多年的煤改氣工程,五環內的燃煤鍋爐已非常少見。

 

  工廠和燃煤這兩個PM2.5來源,對於北京城區來說,已經基本不存在了。

 

  與此同時,與工廠和燃煤逐年減少相比,北京的機動車數量卻在近幾年飛速上升。“無論是汽油車還是柴油車,在使用的過程中,都會產生PM2.5,柴油車產生的PM2.5更多一些。同時,汽車尾氣中的一些氣態污染物,也會二次轉化為細顆粒物。”專家說。

 

  目前官方並沒有各種污染源對於PM2.5貢獻率的比例,在北京龐大的機動車保有量下,機動車是PM2.5的主要排放源。專家指出,這也就不難解釋位於繁華、車流量大區域的美國大使館,為何PM2.5監測資料總是很高的原因。

 

如何治理PM2.5

首要治理機動車污染﹔專家認為應即時公佈資料

 

  從PM2.5的來源分析看,除了政府需要治理的污染源外,汽車等公眾生活用品,也是PM2.5的重要來源。專家指出,我們每個人在每天的生活中,都在產生著PM2.5,有些人產生的會更多,譬如擁有車輛更多的人。

 

  北京市環保局的一位官員也表示,在經歷了多年的工業、燃煤治理後,第二產業的污染目前已經不是北京環境的主要矛盾。因此北京的大氣污染治理重心,也逐漸從第二產業逐步向產生污染更多的方面來轉移。機動車尾氣、汽車修理、餐飲油煙等方面,都已經成為治理重點。而治理機動車污染則是目前北京的重中之重。

 

  公眾環境與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認為,雖然PM2.5有很大一部分來自於公眾的生活活動,但對於解決PM2.5污染來說,並不能把責任完全推給公眾,當然也不能完全推給政府。

 

  “PM2.5的污染一時無法解決。目前首要的應該是政府要對PM2.5進行監測並公佈監測結果,而且不應該只公佈一個城市一天的平均數值,而應該公佈每小時、每個區域的即時監測資料。這就可以讓公眾瞭解到自己所處區域的空氣污染情況,採取措施減少對自己健康的影響。而且資料高的時候,政府也可以宣導大家綠色出行。”馬軍說。

 

  馬軍表示,接下來就是識別PM2.5的污染源,最後實施減排。減排應該採取由易到難的方式,先解決工地揚塵、道路遺撒等政府應該解決的問題,機動車由於涉及每個人的生活,減排的困難也最大,應該由政府和公眾合力去解決。

陸團購網站 面臨倒閉潮

十二月 9th, 2011 Posted in 6-2.餐飲情報 | No Comments »

陸團購網站 面臨倒閉潮

發布日期:2011127

資料來源:中央社

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版報導,越來愈多大陸商家無法從團購網站收取貨款,在團購這個競爭行業中,一些小規模的公司正走向倒閉。

 

成都一名張姓咖啡店老闆表示,以餐飲團購為主的飯統網還欠他人民幣3萬元;一名北京商家也哀嚎說,同樣是團購網站,酷團網已拖欠他1.6萬元貨款近2個多月了。

 

這些抱怨在大陸越來越頻繁。報導形容,這種情況正可說明大陸團購行業正在瓦解。

 

去年初起,大陸湧現數千家團購網站,這種在業務一開始就能產生現金,迅速獲利的引誘下,雖已獲得7億美元風險投資;但據「團800」報告顯示,大陸團購網總數已大幅減少,10月份只新增16家團購網站,停運的卻有1017家,總家數跌至4057家。

 

報導說,今年8月以後,團購網交易額就開始停止成長,加上投資者對於在大陸獲取技術便利性失去興趣,很多小規模團購網無法繼續生存。

 

更重要的是,過去一年中,拉手網、窩窩團等大型團購網紛紛斥巨資做大規模戶外廣告宣傳,並擴大銷售範圍。一些小規模團購業者表示,「他們正把我們擠出市場」。

 

不過,對於最大團購網站而言,這個市場也頗具風險,今年10月交易額位居第2的拉手網,也未能保住第2季成長態勢,首次裁員,並延遲在美上市計劃。

 

對此,大陸最大入口網站之一搜狐愛家團負責人丁永興表示,對於規模較大的網路集團而言,這只是廣大社交媒體或電子商務的一部分,(與團購網相比)相關成本要低得多,不會對利潤構成巨大拖累,「在大陸,團購是一場獨立企業無法獲勝的遊戲」。

【新北市】裝設餐飲油煙異味處理設備‧巧味鹹酥雞

十二月 8th, 2011 Posted in 2-1.油煙處理機實績-北部 | No Comments »

小松環保於新北市中和區華夏技術學院附近的巧味鹹酥雞,完成裝設一式STF餐飲業油煙/異味處理設備,安裝後
1.
通風良好、有效去除廚房內油煙與異味,室內空氣品質良好。
2.
油煙處理效果佳,不影響四周的鄰居與環境。

在小松環保安裝了適合店家的油煙處理設備之後,不但避免了店長因吸入油煙而致癌的危險,讓客人有良好的用餐環境品質,也使該店在提供鄰居美食的同時,維持了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保持了店家與鄰居良好的互動關係。

●小松餐飲業油煙異味處理機係專門針對餐飲油煙/異味而設計,不僅有專利的保證,並投保千萬產品責任險,油煙異味去除效率也符合環保法規標準,而且無需水電價格便宜、效率穩定、堅固耐用。●全新開發的濾網式機型,採用高科技的新式濾材,不必加裝額外設備,一台機器能夠同時有效去除油煙與異味。●避免了靜電式/水洗式的缺點,濾網式油煙機省去清潔儀器時間及維修的費用,只要定期更換濾網,輕輕鬆鬆搞定油煙異味,老闆們省時又省力。

☆打造無煙用餐環境,留客人,不留油煙,是小松環保與店家共同努力的方向,歡迎大家多多捧場,品嚐老闆對料理的用心。

*也歡迎老闆或客人把美食照片po到小松環保FB(網址http://www.facebook.com/sse22585882 ),和更多人一起分享美食哦!

【桃園】裝設餐飲油煙異味處理設備‧桃園蘆竹

十二月 8th, 2011 Posted in 2-1.油煙處理機實績-北部 | No Comments »

小松環保於桃園縣蘆竹鄉南竹路二段的店家,完成裝設一式餐飲業油煙/異味處理設備,包括餐飲業油煙異味處理機( MF) 、煙罩、 2HP皮帶式風機,安裝後
1.
通風良好、有效去除廚房內油煙與異味,室內空氣品質良好。
2.
油煙處理效果佳,不影響四周的鄰居與環境。

在小松環保安裝了適合店家的油煙處理設備之後,不但避免了店長因吸入油煙而致癌的危險,讓客人有良好的用餐環境品質,也使該店在提供鄰居美食的同時,維持了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保持了店家與鄰居良好的互動關係。

●小松餐飲業油煙異味處理機係專門針對餐飲油煙/異味而設計,不僅有專利的保證,並投保千萬產品責任險,油煙異味去除效率也符合環保法規標準,而且無需水電價格便宜、效率穩定、堅固耐用。●全新開發的濾網式機型,採用高科技的新式濾材,不必加裝額外設備,一台機器能夠同時有效去除油煙與異味。●避免了靜電式/水洗式的缺點,濾網式油煙機省去清潔儀器時間及維修的費用,只要定期更換濾網,輕輕鬆鬆搞定油煙異味,老闆們省時又省力。

☆打造無煙用餐環境,留客人,不留油煙,是小松環保與店家共同努力的方向,歡迎大家多多捧場,品嚐老闆對料理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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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十二月 7th, 2011 Posted in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 No Comments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中華民國10011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21號令公布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及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工作,訂定、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檢驗測定或監測方法。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建築主管機關:建築物通風設施、建築物裝修管理及建築物裝修建材管理相關事項。

二、經濟主管機關:裝修材料與商品逸散空氣污染物之國家標準及空氣清淨機(器)國家標準等相關事項。

三、衛生主管機關:傳染性病原之防護與管理、醫療機構之空調標準及菸害防制等相關事項。

四、交通主管機關:大眾運輸工具之空調設備通風量及通風設施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其主管場所改善其室內空氣品質。

 

第五條

 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有關室內空氣品質調查、檢驗、教育、宣導、輔導、訓練及研究有關事宜。

 

第二章   

 

第六條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

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十一、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第七條

 前條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但因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室內空氣品質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不在此限。

前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場所之類別及其使用特性定之。

 

第八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據以執行,公告場所之室內使用變更致影響其室內空氣品質時,該計畫內容應立即檢討修正。

 

第九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依前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

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前二項專責人員之設置、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定期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場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自動監測最新結果,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並應作成紀錄。

前二項檢驗測定項目、頻率、採樣數與採樣分布方式、監測項目、頻率、監測設施規範與結果公布方式、紀錄保存年限、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許可證之申請、審查、許可證有效期限、核()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項室內空氣污染物檢驗測定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核檢(監)測紀錄,並得命提供有關資料,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作成之紀錄有虛偽記載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四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命提供有關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五條

 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前項改善期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十六條

 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人員資格、查核、評鑑或檢驗測定業務執行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不實之文書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第十七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十八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項目、頻率、採樣數與採樣分布方式、監測項目、頻率、監測設施規範、結果公布方式、紀錄保存年限、保存方式之管理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十九條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裁處。

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依本法命其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事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能於前項主管機關所定限期內改善者,得於接獲限期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未切實依其所提之具體改善計畫執行,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視為屆期未改善。

 

第二十一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日起,一年內經二次處罰,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二、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有嚴重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第四章   

 

第二十二條

 未於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前,檢具資料、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改善。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