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 18th, 2012 Posted in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 No Comments »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草案(101.5.4.)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草案總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另同法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訂定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應每二年檢討修正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本署爰依上開規定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區,復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累積前三年之空氣品質監測值,作為本次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區等級之依據,其修正要點如下:
- 懸浮微粒項目部分,臺中市由三級防制區改列為二級、南投縣由二級防制區改列為三級。
- 臭氧項目部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共七個直轄市、縣(市)防制區,由三級防制區改列為二級防制區。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一級防制區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爰此,刪除原附表「註」欄排除直轄市、縣(市)一級防制區之說明,改以註明表列劃定適用非一級防制區之區域。
- 其餘空氣污染物項目分區劃分結果不變,並明定本次修正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公告草案對照表
修正公告 |
現行公告
|
說明
|
主旨: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主旨: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修正公告生效日期。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
公告依據未修正。
|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
- 修正附表內容懸浮微粒項目,臺中市由三級防制區改列為二級;南投縣由二級防制區改列為三級。
- 修正附表內容臭氧項目: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共七個直轄市、縣(市)防制區由三級防制區改列為二級防制區。
- 刪除原附表「註」欄排除直轄市、縣(市)一級防制區之說明,改以註明表列劃定適用非一級防制區之區域。
- 其餘各項分區劃分結果不變。
|
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公告 |
現行公告
|
說明
|
|
懸浮
微粒(PM10)
|
臭氧(O3)
|
二氧化硫(SO2)
|
二氧化氮(NO2)
|
一氧化碳(CO)
|
|
懸浮 微粒(PM10)
|
臭氧(O3)
|
二氧化硫(SO2)
|
二氧化氮(NO2)
|
一氧化碳(CO)
|
註
|
- 修正附表內容懸浮微粒項目,臺中市由三級防制區改列為二級;南投縣由二級防制區改列為三級。
- 修正附表內容臭氧項目: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共七個直轄市、縣(市)防制區由三級防制區改列為二級防制區。
- 刪除原附表「註」欄排除直轄市、縣(市)一級防制區之說明,改以註明表列劃定適用非一級防制區之區域。
4.其餘各項分區劃分結果不變。
|
基隆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基隆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新北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新北市
|
二
|
三
|
二
|
二
|
二
|
●
|
臺北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臺北市
|
二
|
三
|
二
|
二
|
二
|
●
|
桃園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桃園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新竹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新竹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新竹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新竹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苗栗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苗栗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臺中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臺中市
|
三
|
三
|
二
|
二
|
二
|
-
|
彰化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彰化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
|
南投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南投縣
|
二
|
三
|
二
|
二
|
二
|
●
|
雲林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雲林縣
|
三
|
三
|
二
|
二
|
二
|
-
|
嘉義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嘉義縣
|
三
|
三
|
二
|
二
|
二
|
●
|
嘉義市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嘉義市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
|
臺南市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臺南市
|
三
|
三
|
二
|
二
|
二
|
-
|
高雄市
|
三
|
三
|
二
|
二
|
二
|
高雄市
|
三
|
三
|
二
|
二
|
二
|
-
|
屏東縣
|
三
|
三
|
二
|
二
|
二
|
屏東縣
|
三
|
三
|
二
|
二
|
二
|
●
|
臺東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臺東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花蓮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花蓮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宜蘭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宜蘭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澎湖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澎湖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連江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連江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
|
金門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金門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
|
備註:
- 防制區劃分為三級:
- 一級防制區: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
- 二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 三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2.表列劃定適用非一級防制區之區域。
|
備註:
- 防制區劃分為三級:
- 一級防制區: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
- 二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 三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 "●"表 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範圍除外。
|
五月 18th, 2012 Posted in 5-2.新聞-空氣污染 | No Comments »
新聞標題:CNS天然氣 環署預告零費率
資料來源:中央社
發布日期:2012年5月3日
內容:(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3日電)為鼓勵公私場所使用對環境污染較低的氣體燃料,環保署今天預告修正使用氫氣、符合CNS驗證的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將適用零費率。
民國87年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中,增訂使用氫氣、天然氣或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適用零費率的規定,盼能透過經濟誘因方式,鼓勵公私場所使用對環境污染較低的氣體燃料。
近期有部分業者因製程變動太大,氣體成分複雜,導致不易認定是否符合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長謝燕儒說明,為簡化業者檢附資料及環保機關認定的繁瑣過程,結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驗證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機制,「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明定使用氫氣、符合CNS驗證的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
謝燕儒表示,為持續鼓勵業者採用較潔淨的製程或燃料,以維護及改善空氣品質。有關今天預告的相關資料,3天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民眾可提供意見(Email:ahkuo@epa.gov.tw)供做修法參考。
點我觀看: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附表修正草案
五月 18th, 2012 Posted in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 No Comments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附表修正草案(101.5.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修正草案總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制度主要係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建立經濟誘因,促使業者主動進行源頭改善,並鼓勵業者使用乾淨燃料,減少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達空氣品質改善目標。本署業已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以下簡稱本費率),訂定低污染性氣體燃料需符合之相關條件,並針對使用天然氣、氫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可適用零費率,以鼓勵公私場所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
鑒於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驗證機制,且為避免業者對於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結果產生異議,乃重新修正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零費率之規定,明定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給予適用零費率之優惠,以符合本署獎勵清潔燃料之精神。另為給予原申報使用低污染性燃料之業者因應時間,及配合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季計算徵收之規定,明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對照表
修正公告 |
現行公告
|
說明
|
主旨: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
主旨: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
配合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季計算徵收之規定,及考量給予公私場所因應時間,本次修正費率特定生效日期。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
公告依據未修正。
|
公告事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附表。
|
公告事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附表。
|
公告事項未修正,附表修正如後附公告對照表。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附表修正草案公告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費率如下: 一、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如下: (一)費率如下表:
污染物種類 |
費 率
|
適用之公私場所
|
備註
|
二級防制區
|
一、三級防制區
|
硫氧化物
|
7元/公斤
|
8.5元/公斤
|
第一級: 季排放量>14公噸
|
-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收費費額=【(第一級排放量×第一級費率)+(第二級排放量×第二級費率)+第三級費額】×優惠係數(D)。
|
5元/公斤
|
6元/公斤
|
第二級: 1公噸<季排放量≦14公噸
|
- 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
|
450元/季
|
450元/季
|
第三級: 季排放量≦1公噸
|
|
氮氧化物
|
8元/公斤
|
10元/公斤
|
第一級: 季排放量>24公噸
|
|
6元/公斤
|
7.5元/公斤
|
第二級: 1公噸<季排放量≦24公噸
|
|
450元/季
|
450元/季
|
第三級: 季排放量≦1公噸
|
|
|
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費率如下: 一、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如下: (一)費率如下表:
污染物種類 |
費 率
|
適用之公私場所
|
備註
|
二級防制區
|
一、三級防制區
|
硫氧化物
|
7元/公斤
|
8.5元/公斤
|
第一級: 季排放量>14公噸
|
-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收費費額=【(第一級排放量×第一級費率)+(第二級排放量×第二級費率)+第三級費額】×優惠係數(D)。
|
5元/公斤
|
6元/公斤
|
第二級: 1公噸<季排放量≦14公噸
|
- 使用天然氣、氫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適用零費率。
|
450元/季
|
450元/季
|
第三級: 季排放量≦1公噸
|
- 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係指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氣體燃料:
|
氮氧化物
|
8元/公斤
|
10元/公斤
|
第一級: 季排放量>24公噸
|
(1)含氫氣、四個碳原子以下之碳氫化合物,其混合物體積佔總氣體體積百分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
|
6元/公斤
|
7.5元/公斤
|
第二級: 1公噸<季排放量≦24公噸
|
(2)每千立方公尺(攝氏十五.五六度,一大氣壓下)熱值為六、六三五、000仟卡以上且含硫量在百萬分之五百以下者。
|
450元/季
|
450元/季
|
第三級: 季排放量≦1公噸
|
|
|
- 備註第二點酌作修正文字。為鼓勵公私場所使用對環境污染較低之氣體燃料,明訂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
- 因應備註第二點文字修正,刪除原備註第三點。
|
(二)優惠係數之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及計算方法如下表:
分級比例(A) |
優惠係數(D)
|
適用條件
|
計算方法
|
A≧95﹪
|
40﹪
|
- 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且符合下列情況條件者:
- 硫氧化物排放濃度較排放限值低於50%,且排放濃度低於100ppm以下。
- 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較排放限值低於50%。
- 排放限值,係指下列各款限值最低者:
- 中央主管機關發布適用之排放標準限值。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管制需要訂定較嚴之排放標準限值。
- 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之排放限值。
-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或審查結論要求之排放限值。
|
- 計算分級比例
分級比例(A)= (符合適用條件之排放量/全廠排放量)×100﹪
- 依據分級比例結果選用優惠係數(D)
|
75﹪≦A<95﹪
|
50﹪
|
50﹪≦A<75﹪
|
65﹪
|
30﹪≦A<50﹪
|
80﹪
|
|
(二)優惠係數之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及計算方法如下表:
分級比例(A) |
優惠係數(D)
|
適用條件
|
計算方法
|
A≧95﹪
|
40﹪
|
- 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且符合下列情況條件者:
- 硫氧化物排放濃度較排放限值低於50%,且排放濃度低於100ppm以下。
- 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較排放限值低於50%。
- 排放限值,係指下列各款限值最低者:
- 中央主管機關發布適用之排放標準限值。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管制需要訂定較嚴之排放標準限值。
- 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之排放限值。
-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或審查結論要求之排放限值。
|
- 計算分級比例
分級比例(A)= (符合適用條件之排放量/全廠排放量)×100﹪
- 依據分級比例結果選用優惠係數(D)
|
75﹪≦A<95﹪
|
50﹪
|
50﹪≦A<75﹪
|
65﹪
|
30﹪≦A<50﹪
|
80﹪
|
|
本項未修正。
|
二、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如下: (一)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如下表:
污染物種類 |
費 率
|
適用之公私場所
|
備註
|
二級防制區
|
一、三 級防制區
|
揮發性有機物
|
25元/公斤
|
30元/公斤
|
第一級: 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後>49公噸
|
1.防制區等級係以臭氧分級為基準。 2.起徵量:每季一公噸。 3.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第一級排放量×第一級費率)+(第二級排放量×第二級費率)+(第三級排放量×第三級費率)】
|
20元/公斤
|
25元/公斤
|
第二級: 6.5公噸<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後≦49公噸
|
15元/公斤
|
20元/公斤
|
第三級: 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後≦6.5公噸
|
個別物種
|
甲苯、二甲苯
|
5元/公斤
|
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中含本項個別物種者,加計本項空氣污染防制費
|
1.個別物種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排放量×費率 2.個別物種起徵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未達每季一公噸者,無須繳納揮發性有機物及本項個別物種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揮發性 有機物排放量達每季一公噸,含本項個別物種者,須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並加計本項 個別物種之費額。
|
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
30元/公斤
|
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計費方式
|
(1)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0]。 (2)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0.3]。 (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 [(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0.6]。 (4)第一期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費率(12元/公斤) 。 (5)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優惠係數(D) + 個別物種收費費額。
|
|
二、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如下: (一)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如下表:
污染物種類 |
費 率
|
適用之公私場所
|
備註
|
二級防制區
|
一、三 級防制區
|
揮發性有機物
|
25元/公斤
|
30元/公斤
|
第一級: 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後>49公噸
|
1.防制區等級係以臭氧分級為基準。 2.起徵量:每季一公噸。 3.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第一級排放量×第一級費率)+(第二級排放量×第二級費率)+(第三級排放量×第三級費率)】
|
20元/公斤
|
25元/公斤
|
第二級: 6.5公噸<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後≦49公噸
|
15元/公斤
|
20元/公斤
|
第三級: 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後≦6.5公噸
|
個別物種
|
甲苯、二甲苯
|
5元/公斤
|
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中含本項個別物種者,加計本項空氣污染防制費
|
1.個別物種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排放量×費率 2.個別物種起徵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未達每季一公噸者,無須繳納揮發性有機物及本項個別物種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揮發性 有機物排放量達每季一公噸,含本項個別物種者,須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並加計本項 個別物種之費額。
|
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
30元/公斤
|
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計費方式
|
(1)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0]。 (2)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0.3]。 (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 [(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0.6]。 (4)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優惠係數(D) + 個別物種收費費額。
|
|
- 有關第一期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已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修正時明訂,惟考量第二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計算公式仍有引用,乃新增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計費方式第四點,以使公私場所計算時無須再查詢九十七年八月五日版本之相關內容。
- 配合第四點新增,調整原第四點為第五點。
|
(二)優惠係數之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及計算方法如下表:
分級比例(A) |
優惠係數(D)
|
適用條件
|
計算方法
|
A≧95﹪
|
40﹪
|
- 裝(設)置收集及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使設備處理效率達95%以上,且較其規定處理效率下限高3%以上者。
- 規定處理效率下限,指下列各款最高值:
- 中央主管機關發布適用之處理效率值。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管制需要訂定較嚴之處理效率值。
- 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之處理效率值。
-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或審查結論要求之處理效率值。
|
1.計算分級比例 分級比例(A)= (符合適用條件之排放量/全廠排放量)×100﹪
2.依據分級比例結果選用優惠係數(D)
|
75%≦A<95%
|
50﹪
|
50%≦A<75%
|
65﹪
|
30%≦A<50%
|
80﹪
|
|
(二)優惠係數之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及計算方法如下表:
分級比例(A) |
優惠係數(D)
|
適用條件
|
計算方法
|
A≧95﹪
|
40﹪
|
- 裝(設)置收集及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使設備處理效率達95%以上,且較其規定處理效率下限高3%以上者。
- 規定處理效率下限,指下列各款最高值:
- 中央主管機關發布適用之處理效率值。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管制需要訂定較嚴之處理效率值。
- 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之處理效率值。
-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或審查結論要求之處理效率值。
|
1.計算分級比例 分級比例(A)= (符合適用條件之排放量/全廠排放量)×100﹪
2.依據分級比例結果選用優惠係數(D)
|
75%≦A<95%
|
50﹪
|
50%≦A<75%
|
65﹪
|
30%≦A<50%
|
80﹪
|
|
本項未修正。
|
-
五月 18th, 2012 Posted in 5-2.新聞-空氣污染 | No Comments »
新聞標題:府城臭氧污染改善為二級防制區
資料來源:Now new 今日新聞網
發布日期:2012年5月15日
內容: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臺南市空氣品質臭氧污染大幅改善,降至國家空氣品質標準之下。環保署今年最新修正公告的「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草案,已將臺南市臭氧從3級空氣污染防制區改善為2級防制區,預定明年 1月1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環保局表示,臺南市100年度的臭氧濃度小時平均第八大值為111 ppb,低於國家空氣品質標準120 ppb。若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的判定標準,以連續3年的算術平均值作為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區的依據,臺南市已符合臭氧二級防制區標準,但因環保署每2年才修正公告一次,上次修正為 99年7月12日,因此遲至今年才將臺南市由3級防制區公告為2級防制區。
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臭氧是一種刺激性氣體,會危害人類呼吸道。臭氧主要來自工廠、車輛廢氣中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因光化學反應而生成的二次污染物。臺南市近幾年臭氧污染能有明顯改善,主要是輔導排放量大的工廠減量排放並追蹤改善,加強取締高污染車輛,加碼補助二行程機車汰換,推廣低污染運具及於97年全國率先實施的「反怠速」政策,都是有效改善臺南市臭氧空氣品質重要作為。
環保局表示,臺南市的懸浮微粒部分仍為3級防制區,未來將著重於懸浮微粒的改善,包括危害人體健康最大的細懸浮微粒(PM2.5)。臺南市已規劃相關管制措施,推動輔導固定源大廠減量、加嚴生煤管制、加強洗掃街、推廣綠能車、充電站及交換站、工地綠圍籬等,持續改善府城的空氣品質,早日達成懸浮微粒二級防制區的目標。
五月 18th, 2012 Posted in 5-2.新聞-空氣污染 | No Comments »
新聞標題:上海空污數據 美領館、官版差3倍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發布日期:May 15, 2012
內容:
(大陸新聞組北京15日電)繼美國大使館發布北京PM2.5(大氣細顆粒物)監測數據後,美國駐上海總領事館昨日開始發布上海PM2.5數據。而其發布的數據與上海環保局發布的數據差異大,兩者數據一度相差3倍。對此,上海環保部門回應,會有差異主要是因兩者監測體系不同。
中新社報導,美國駐上海總領事館發布的監測數據與上海環保局發布的數據大相逕庭,上海市環保局副總工程師羅海林對此表示,美領館公布的數據是AQI,即空氣質量指數,監測PM2.5值,目前上海環保局公布的是API,是空氣污染指數,包括二氧化硫、PM10、氮氧化物,監測內容不同。
面對民眾質疑上海為何監測API指數而非採用AQI指數。上海環境監測中心總工程師伏晴艷解釋,「這是新國家標準推進過程的過渡期,」她透露,上海空氣質量發布正在從API指數向AQI指數過渡。不久之後,上海也將發布AQI指數。
不過,羅海林稱,因標準不同,將來採用AQI標準測量出的數據也可能也會與美方的數據有所差異。
伏晴艷表示,這兩種監測方法的都是世界認可的方法。對於美領館監測發布PM2.5數據,伏晴艷稱,上海環保部門以開放的心態來看待此事,既提供了更多的空氣信息,也是對環保工作的督促。
五月 18th, 2012 Posted in 5-2.新聞-空氣污染 | No Comments »
新聞標題:地球公民基金會:拍照統計 高屏空氣更差
資料來源:臺灣立報
發布日期:2012-5-16 22:33
內容:
【記者唐澄暐綜合報導】近年環保署常發佈新聞表示,全台空氣品質不良率(PSI>100)逐年降低(2010年1.44%,2011年1.38%),似乎空品大有進步。實際上,高雄的空氣品質究竟好不好?地球公民基金會從2012年2月1日起,進行為期1百天的庶民拍攝計畫,每天從高雄辦公室觀察、拍攝,紀錄環保署的監測值,藉由說明當日空氣品質狀況,呼籲民眾關心共同擁有的天空。
基金會提出1百天來環保署網站的空氣污染指標(PSI),發現高屏人只有23天可以呼吸到好空氣,不到北部的一半。基金會以拍照、觀察能見度與天空的潔淨度,看得出高屏空品更加惡劣,但以監測值來說,在PSI的分類上卻都是黃燈(普通)。例如3月1日及3日的PSI分別是72及85,但基金會表示,當時柴山很明顯地蒙上一層灰,甚至看不見。
基金會指出,目前環保署計算PSI值時並未納入PM2.5(懸浮微粒)監測,加上空品不良率是採整日值平均,無法反映真實空氣品質。許多「普通」的指標下,只要氣象擴散條件不佳,某些地區、時刻,空氣品質是嚴重不良,對民眾健康危害甚巨。
多數民眾並不知情,很少人知道環保署的空品監測網訊息,對空氣品質最敏感的老人、小孩,反而常在高屏嚴重的空污條件下外出運動。基金會警告,懸浮微粒會積聚於肺部深處,對慢性肺病、心臟病、氣喘病及幼兒與老人影響很大。細懸浮微粒會造成死亡率上升、增加罹患肺癌的機率。臭氧濃度高,會刺激呼吸道黏膜,造成咳嗽、胸口疼痛、咽喉與眼睛刺痛、肺功能減退等,危害健康。
基金會建議,電視台播報氣象時,應同時播報空氣品質預測,並播報最新空氣品質現況。各大報紙應於氣象訊息旁,刊登空氣品質預測,便於民眾瞭解。
基金會呼籲,應儘速公告實施高屏空污減(總)量管制,訂定時程,逐年達到污染減量;三級空氣污染防制區的縣市,火力發電廠應以燃氣發電代替燃煤發電;高雄市、屏東縣政府應更加積極推動低污染的交通,中央政府對此政策所需預算應加碼補助,協助盡快落實。